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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,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、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、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。其中:征收乡(镇)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,在乡(镇)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。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,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、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征收土地公告,并由该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。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1
、征地批准机关、批准文号、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;2
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、位置、地类和面积;3
、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;4
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、地点。